标 题: 促销费 宣传费 税法界定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12-30
回复时间: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1-08
留言内容:
您好,请问商业活动时,公司请的形促人员工资,请几天算几天工资,领到手超过500元,是否需要按劳务费代开发票,并预扣个税?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宣传费,受广宣限额限制?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若该“形促人员”非贵公司员工,其取得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全额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征收项目需核实实际的应税行为判断。如您是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平台申请代开发票的,因涉及系统个税预征设置,征收品目可选择“劳务报酬所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法上未有具体定义,若按照贵公司适用财务会计制度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相关科目列支,则可按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