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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政府代购安置回迁项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否缴纳

标  题: 政府代购安置回迁项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否缴纳

写信人: 谢**

咨询时间: 2020-12-30

回复时间: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1-06

留言内容:

我公司拍得一地块,非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由政府代购回迁安置,公司与政府签订《代购协议》,经咨询当地税局税政二科,回复结果是:我公司项目不属棚户区改造项目,不适用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的减免范围,希望能得到明确的答复,而不是文件复述,第一:101号文是否只适用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该项目是否适用(2013)101号文件;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贵公司建造安置住房属于政府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则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可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相关的印花税,可予以免征。否则,应按规定计征相应税费。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六、……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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