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房产税的机算
留言时间:2020-12-2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公司有两千万的自有房产,1-6月出租600万的房产,7月16日增加出租200万的房产,请教一下,第三、第四季度的从价房产税要如何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一房产出租面积增加,应在原房产税源信息中变更其出租信息。贵公司增加出租后,仍存在自用房产的,则从价计征房产税按照自用部分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1.2%。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