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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共有产权房契税征收问题

共有产权房契税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3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请问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契税该如何征收?也就是说该房产由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共有,且政府单位占比较大。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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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共有产权应区分各自持有部分分别计算。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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