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退契税流程(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留言时间:2019-07-1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退房退契税流程(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9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已缴纳契税申请退还的,需要核实您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符合退税情形的,向原征收机关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建议参看福建省税务局官网->办税指南->办税服务->3_24退抵税办理 ->误收多缴退抵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出售方(或出让、转让方)违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土地、房屋权属交付给承受方的,纳税人申请退税,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纳税人违约,不履行所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予退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