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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税缴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税缴纳

留言时间:2019-07-23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跨区,项目部预缴工程款税时,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之后为什么还有按照合同金额的30%的万分之三再缴纳一次?

附件

附件.jpg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4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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