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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补充协议印花税

09-30 补充协议印花税 我要评论

补充协议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08-2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由于使用面积变小了,我们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 对于租赁费的约定进行了更改,对于这个变更的补充协议,是否还要按照财产租赁合同重新缴纳印花税呢?之前那份原合同已经交过印花税了,针对同一经济事项,要重复交税吗?

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补充协议金额变小,是否是不用重新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3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贵公司修改的房屋租赁合同金额减少的,不需要再缴纳印花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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