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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机油、齿轮油开票问题

09-30 机油 齿轮油开票问题 我要评论

机油、齿轮油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机械到维修厂维修时有更换配件,同时有使用机油,黄油,刹车油,齿轮油等油品,油品占配件的比较较小。请问维修厂是否需要对此类油品做为成品油单独开具?亦或者可以作为维修配件一同开票,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9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可按照混合销售行为处理。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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