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货物销售混合运输服务

福建省税务局:货物销售混合运输服务

货物销售混合运输服务

留言时间:2019-08-2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公司销售设备,规定在某数量以上提供免运费服务;在某数量以下需要额外支付运费的,这种单独约定运费,能够跟设备分开计价的,公司是否需要单独开具一张属于运费服务的发票(公司的经营范围未涉及运输服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5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销售设备并由贵单位自行配送的,按照混合销售处理;如由第三方配送的,收取的运费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即:在同一张发票不同栏次体现,也可单独开具,不论合并或单独开具均应注明价外费用。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