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业务外包咨询
留言时间:2019-08-2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将缴纳社保业务外包,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我司员工缴纳社保,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司,请问该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我司缴纳社保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5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如属于贵公司实际负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