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卖佣金列支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3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下甲公司拍得土地后,与乙丙合作成立A公司,三方占比如下甲35%乙40%丙25%.取得的土地拍卖佣金和出让金开的是甲公司抬头票据,这样佣金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4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的描述,甲公司抬头的发票是不得在A公司进行税前列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