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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土地拍卖佣金列支问题

土地拍卖佣金列支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3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下甲公司拍得土地后,与乙丙合作成立A公司,三方占比如下甲35%乙40%丙25%.取得的土地拍卖佣金和出让金开的是甲公司抬头票据,这样佣金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4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的描述,甲公司抬头的发票是不得在A公司进行税前列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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