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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19-09-0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当于给员工的一种福利,那么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销售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贵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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