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前开票的不动产租赁费发票未备注是否有效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取得的8月以前开出的不动产租赁费发票,出租方未在备注栏上注明不动产地址,这个发票是否有效?需要退回重开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