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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工程款延期利息执行哪个税率

工程款延期利息执行哪个税率

留言时间:2019-09-2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我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1日承建A公路工程,合同约定:若无法按期付清工程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请问工程建设“延期付款利息”的税率是执行哪个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收到购买方因延期支付工程款补偿的所谓“利息”,应作为工程服务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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