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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赠送行为是以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为前提的,则属于有偿赠送行为,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并单独计提销售额!关于金融企业业务宣传用品视同销售咨询

关于金融企业业务宣传用品视同销售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您好!

1.金融企业针对存量客户(即已提供金融服务,如已购买基金、已贷款客户)的业务宣传活动,针对达到一定客户标准(例如购买基金达到一定金额)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金融企业针对新客户,通过业务宣传活动,例如现场办卡、购买基金、办理贷款等方式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烦请帮忙解答,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如赠送行为不以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为前提,则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如赠送行为是以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为前提的,则属于有偿赠送行为,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并单独计提销售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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