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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甲供材是否应当施工单位开完税凭证?

甲供材是否应当施工单位开完税凭证?

留言时间:2019-10-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与业主签合同于2009年,签调解协议为2018年,且调解协议上写明交“增值税发票”,请问这样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应当适用营改增之前的规定还是之后的?

2、合同总价款包括甲供材费用,但该甲供材不属于建筑企业自产自销,也不是建筑企业采买,甲方每个月支付的工程款里没有甲供材这一部分的费用,该甲供材的费用是否由建筑公司开完税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无法给您提供准确的答复。我们需要确认贵公司是该项目的发包方、还是施工企业;调解协议具体是什么协议,是否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还需要确认您所说的“甲供材费用”具体是什么费用,是否有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及“甲供材费用完税凭证”具体所指。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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