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是否应当施工单位开完税凭证?
留言时间:2019-10-0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与业主签合同于2009年,签调解协议为2018年,且调解协议上写明交“增值税发票”,请问这样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应当适用营改增之前的规定还是之后的?
2、合同总价款包括甲供材费用,但该甲供材不属于建筑企业自产自销,也不是建筑企业采买,甲方每个月支付的工程款里没有甲供材这一部分的费用,该甲供材的费用是否由建筑公司开完税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无法给您提供准确的答复。我们需要确认贵公司是该项目的发包方、还是施工企业;调解协议具体是什么协议,是否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还需要确认您所说的“甲供材费用”具体是什么费用,是否有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及“甲供材费用完税凭证”具体所指。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