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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发票问题?

关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0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中,由于公司经营的特殊性,通常无法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就投入使用,一般都有几年的安装期。比如:2018年4月购买符合的专项设备,取得时间为2018年4月的增值税专项发票,直到2019年6月该设备实际投入使用,请问在2019年可以享受该项优惠么?(2018年未享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如您购置当年未享受抵免的,应更正前期申报表享受抵免。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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