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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员工持股计划税收问题

员工持股计划税收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2015年1月的境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售股无偿送给员工持股计划(以设立持股平台方式实行,持股平台非合伙企业且非法人性质),限售股的解禁期在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中间(持股计划2019年3月解锁,限售股解禁是2018年1月)。大股东当时过户给员工持股计划按财产转让缴纳了个税。请问:

①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锁定后,向二级市场进行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属于个税中的什么税目?

②大股东当时缴纳财产转让个税时,税局对其核定的收入是否可以在税务上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取得成本?

③本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解锁后向二级市场转让时的个税应在何地纳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何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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