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福州市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12
留言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请问目前福建省(福州市)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咨询12366平台答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500元,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500元。能按这个标准税前扣除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不含厦门市)未有文件规定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具体扣除费用,建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