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您好!咨询下我有一家泉州公司 ,2018年11月份已经办理了税务注销(已经缴纳过一次税款了),税务也已经提供税务清算证明给我们了,现在税务系统又提示这家公司老税号(三证合一之前的税号) 还处于非正常户状态,需要再去缴纳罚款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同一家企业可以同一事件处罚两次注销两次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六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63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