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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员工聚餐费用及员工限额汽油费报销问题

员工聚餐费用及员工限额汽油费报销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想咨询一下员工周末开会聚餐的费用,记入福利费,是否需要纳个税,或是记入业务招待费?

还有公司业务员用私车跑业务,每月限额报销的汽油费,是否可以并入他个人工资总额,申报个税,费用可于所得税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账务处理不属于税务部门规范范围,您可联系会计主管部门核实。

2、如您所述“公司业务员用私车跑业务”,取得报销的汽油费应当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该员工与企业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协议),则该笔报销的汽油费应并入车辆租赁所得计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发生车辆租赁的日常费用凭合同(协议)、合法凭证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汽车发生的固定费用如: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条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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