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
留言时间:2019-10-2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于2018年6月进入厦门X公司漳州分公司,至2019年10月都没有缴纳社保。问,如果要求公司缴纳是在厦门缴纳还是漳州缴纳,2018年6月-2019年10没有缴纳期间可以要求企业补缴或者补偿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任职受雇期间未缴纳的,可要求企业补缴。是否可索取补偿,不属于税务部门管征范围。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