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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豆制品税率

09-30 豆制品税率 我要评论

豆制品税率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请问税官,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素鸡、粉皮、粉丝、腐乳、水面筋、油面筋)的税率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6

答复内容

您好,按下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豆制品,从生产过程看应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粉皮、粉丝等淀粉制品,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水面筋、油面筋等如属于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熟食品,则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的规定:“一、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规定:“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四、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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