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无偿竞配建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1-01-07
回复时间: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1-14
留言内容:
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明确要求无偿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房完工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如何处理?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房产其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变化,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配建的住宅无偿转让给政府部门的,可将配建住宅建造成本计入土地成本;低价转让的,可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确认收入并计入土地成本。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