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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母子公司共用排污证的环保税申报问题

母子公司共用排污证的环保税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0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原有三条水泥生产线,分别命名为一线、二线、三线,17年将其中的一线技改新建了新一线,配套垃圾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置系统,该线后来因业务需要单独成立了新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母公司保留两条生产线,子公司一条生产线(即新一线)。因为,子公司的生产线是利用母公司的老一线技改的,所以环保部门仍然把三条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以母公司的名义发放给我们,省环保厅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亲清服务平台”上三条水泥生产线的排污数据仍然以母公司的名义体现(详见附照),分别命名为**公司(1#旋窑)、(2#旋窑)、(3#旋窑)。我们申报环保税时,新一线的排污数据要在子公司申报还是三条线的排污数据都在母公司申报?我们原来把一线的排放数据在子公司申报,二、三线的数据在母公司申报,税务系统核对母公司的申报数和环保部门传递给税务系统的数据后反馈说母公司少申报环保税(详见税务系统反馈截图)。那我们可以三条线的排污数据都在母公司申报,然后母、子公司之间签订费用分摊协议,将按一线实际排放量计算的环保税分摊给子公司承担、入账吗?

附件

新清平台页面.png

税务反馈信息3A.png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母、子公司均属于具有法人资质的独立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范围,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如您所述情形,应由母公司与子公司就各自排放情况分别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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