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利圣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10时0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25号
莆田利圣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8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81号
莆田利圣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福州泰盛达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482,330.10元,税额14,469.90元,价税合计496,8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06,699.05元,税额3,200.95元,价税合计109,9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福州泰盛达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482,330.10元,税额14,469.90元,价税合计496,8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06,699.05元,税额3,200.95元,价税合计109,90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益瑞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10时0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26号
莆田益瑞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8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82号
莆田益瑞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7月8日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金额644,281.57元,税额19,328.43元,价税合计663,61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金额644,281.57元,税额19,328.43元,价税合计663,61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乾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10时1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27号
莆田乾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8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83号
莆田乾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日升昌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西藏十方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金额5,000,009.77元,税额150,000.23元,价税合计5,150,010.00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1,866,921.38元,税额56,007.62元,价税合计1,922,929.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日升昌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西藏十方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金额5,000,009.77元,税额150,000.23元,价税合计5,150,010.00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1,866,921.38元,税额56,007.62元,价税合计1,922,929.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伟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10时1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28号
福建伟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8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84号
福建伟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奥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7份,金额4,145,631.13元,税额124,368.87元,价税合计4,270,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奥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7份,金额4,145,631.13元,税额124,368.87元,价税合计4,270,00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千百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10时2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29号
莆田千百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8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85号
莆田千百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2019年4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2019年4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开具金额610,466.04元,税额18,313.96元,价税合计628,78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开具金额610,466.04元,税额18,313.96元,价税合计628,78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隆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10时2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30号
莆田市隆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8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86号
莆田市隆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2018年8月15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2018年8月15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上海沪源医药有限公司、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上药东英(江苏)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开具金额4,147,181.57元,税额124,415.42元,价税合计4,271,596.99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上海沪源医药有限公司、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上药东英(江苏)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开具金额4,147,181.57元,税额124,415.42元,价税合计4,271,596.99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