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文华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15时0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文华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文华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1〕4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4号
福州文华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694385709B):
我局于2019年2月22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路239号吉翔双子星大厦1#楼407单元)进行实地检查,均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小兵,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02057310),财务负责人:张光平(身份证号码352231197512192114)。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无真实业务虚构进项
你公司取得 1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4426904.98元,税额19452572.92元,价税合计133879477.9元。其中:上海忱亨商贸有限公司100份,上海丰晏贸易有限公司100份,上海躬甄实业有限公司100份,上海翰驭贸易有限公司50份,上海凯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份,上海堃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0份,上海泷晏商贸有限公司100份,上海乾州商贸有限公司100份,上海庆沐贸易有限公司100份,上海庆镗商贸有限公司100份,上海诱墨商贸有限公司100份,上海责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0份,上海益晏贸易有限公司100份)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7年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你公司和上游开票25家企业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有3家企业无资金往来,另22家企业有资金往来但不匹配。
(三)你公司和上游开票企业资金往来不真实
经核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提供的你公司银行账户在检查期间的往来及余额情况发现:
你公司和上游开票25家企业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有3家企业无资金往来,另22家企业有资金往来但不匹配。
(四)你公司和上游开票企业业务不真实
你公司的开票上游25家企业,其中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13家。余下12家,我局发函上游管征税务机关,回复有11家企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唯一正常的运输企业鹰潭市众联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对应的业务为从鹰潭铁路南站货运场运到余江龙岗开发区宜易公司,和你公司的购销业务无关。上述情况表明你公司采购业务不真实。
(五)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经查询,你公司2017年度开具18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32140,发票号码01444589-01444613;发票代码3500161130,发票号码03870335-03870409、03871736-03872000;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0913646-00913670、00916101-00916200、03508331-03508830、03526824-03527303、03536648-03536667、03540910-03541209;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9298850-09298942;开具金额185432393.9元,税额31523505.6元,价税合计216955899.5元)。其中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541102,开票时间2017-06-26,开具金额43074.9元,税额7322.73元)购方名称为福州荣千贸易有限公司,其余18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名称为上海岑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8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32140,发票号码01444589-01444613;发票代码3500161130,发票号码03870335-03870409、03871736-03872000;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0913646-00913670、00916101-00916200、03508331-03508830、03526824-03527303、03536648-03536667、03540910-03541209;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9298850-09298942;开具金额185432393.9元,税额31523505.6元,价税合计216955899.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