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
留言时间:2021-01-20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八条两个问题:1、条款中“当期”指的是不是一个纳税申报期?2、此条款是不是限定条件:开具专票、追回全部联次或者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是在同一个纳税申报期发生才能申请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中规定的“当期”是指您月(季)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30万元)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所属期。如您存在上述情形,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