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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项目咨询

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项目咨询

留言时间:2021-01-15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其展业成本是否应该计入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项目中?

2.律师从分成收入中扣除的30%的办案支出,是否应该计入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项目中?

3.若不是计入”其他扣除"项目,以上两项应该如何申报?

4.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补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其他扣除”包括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金额。

1、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可填报“其他扣除”项下“其他”栏次。

2、对律师事务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中不包含办案支出。

3、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汇总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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