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公益性公墓(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20年墓穴租用及管理费款项适用什么税率征收增值税。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1-01-22
回复时间: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1-27
留言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公益性公墓,土地性质是划拨地,属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符合条件的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我县的物价部门没有明确的指导价,那我公司收取的款项若不符合免税条件,那么收取20年的墓穴租赁及管理费是按3%“殡葬服务”还是按5%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另我司在税务登记中的行业应属于殡葬服务而不该是其他房地产行业吧,请省税务局予以政策明确,万分感谢! 注:我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殡葬服务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中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墓穴,应按照殡葬服务征收增值税,如不合符免税条件,适用征收率为3%。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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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