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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局:关于物流企业20年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情况咨询

标  题: 关于物流企业20年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情况咨询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1-01-29

回复时间: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2-04

留言内容:

我司在疫情期间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免费提供运送防疫物资的运输服务: ①是否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享受《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的优惠政策,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②如果不能全额扣除是否可以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扣除; ③如果前两者都不可以,那这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营业外支出扣除,还是一定要全额调增。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贵公司在疫情期间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免费提供运送防疫物资的运输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及公益性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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