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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局:施工奖励款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标  题: 给施工奖励款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写信人: H**

咨询时间: 2021-01-29

回复时间: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2-04

留言内容:

您好, 我司是承接市政府的道路桥梁建设管理的项目公司,把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让施工单位能够在我司要求每个季度时间点完成工程,并且保证质量,如果及时完成,我司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奖励。 1.请问这个奖励款,我司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或者施工单位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司,还是什么样发票,我司才可以在税前列支?谢谢。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给予施工单位的奖励是属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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