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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如何给捐赠单位开具税收发票

标  题: 如何给捐赠单位开具税收发票

写信人: 吴**

咨询时间: 2021-01-28

回复时间: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2-04

留言内容:

如果有企业向我协会捐赠1万元做为协会日常运营费用,我协会应该如何向对方开具税务发票? 我们查询了开票的项目编码,里面没有类似企业捐赠这个编码?请教一下,盼回复!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情形,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可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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