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有什么协助义务?
留言时间:2021-02-0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国税发〔2009 〕3号第十五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把国税发〔2009 〕3号全文废止。
请问: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还有协助的义务吗?如果不协助有什么法律后果?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目前的政策文件中没有规定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有协助的义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