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项目业主支付给施工单位奖励资金能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福建省税务局:项目业主支付给施工单位奖励资金能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标  题: 项目业主支付给施工单位奖励资金能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写信人: H**

咨询时间: 2019-07-26

回复时间: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2-07

留言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道路建设项目公司,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为了鼓励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优质完成工程,我公司举行劳动竞赛并对优胜奖单位进行奖励。 我们支付给施工单位奖励资金,应该收取施工单位什么合法票据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施工单位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我们,如果要什么样发票,是增值税发票吗?如果是,要开几点税率? 如果不是, 开收据注明收到奖励资金就行了吗?) 急,恳请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由于准时完成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给予施工单位的奖励是属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