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债转股损失如何确认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1-02-02
回复时间: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2-07
留言内容:
我公司是金融企业,2020年度以债务重整的形式(法院裁定),从一家贷款企业取得其上市公司股票,法院裁定抵债的每股金额为9.5元,实际股权划转当日的收盘价为4.8元/股。我公司按照股权划转当日的收盘价做为资产价值,差额部分确认为资产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点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经核实,债务重组方(债务人)对于本次债务重组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债务人对于债务豁免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因此,我公司认为,由于债务人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我行本次资产损失不适用财税[2009]59号第第六点规定,可以确认本次的债转股损失。这种理解是否正确?税务部门检查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