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企业改制后对划拨取得的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这种评估价值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福建省税务局:企业改制后对划拨取得的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这种评估价值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标  题: 房产税

写信人: 翁**

咨询时间: 2021-02-02

回复时间: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2-07

留言内容:

企业改制后对划拨取得的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这种评估价值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