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隆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11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38号
莆田市隆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8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86号
莆田市隆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2018年8月15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2018年8月15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上海沪源医药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开具金额4,147,181.57元,税额124,415.42元,价税合计4,271,596.99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上海沪源医药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开具金额4,147,181.57元,税额124,415.42元,价税合计4,271,596.99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伟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11时1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37号
福建伟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8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84号
福建伟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7份,金额4,145,631.13元,税额124,368.87元,价税合计4,270,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7份,金额4,145,631.13元,税额124,368.87元,价税合计4,270,00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乾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11时1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36号
莆田乾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8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83号
莆田乾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浙江日升昌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金额5,000,009.77元,税额150,000.23元,价税合计5,150,010.00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1,866,921.38元,税额56,007.62元,价税合计1,922,929.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浙江日升昌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金额5,000,009.77元,税额150,000.23元,价税合计5,150,010.00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1,866,921.38元,税额56,007.62元,价税合计1,922,929.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如仁医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11时1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35号
福建如仁医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7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77号
福建如仁医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2018年8月15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开具金额3,954,555.43元,税额118,636.57元,价税合计4,073,192.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开具金额3,954,555.43元,税额118,636.57元,价税合计4,073,192.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佐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11时1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34号
莆田佐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7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73号
莆田佐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金额3,853,524.27元,税额115,605.73元,价税合计3,969,130.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金额3,853,524.27元,税额115,605.73元,价税合计3,969,13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诚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11时0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33号
莆田诚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7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71号
莆田诚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开具金额644,588.38元,税额19,337.62元,价税合计663,926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5份,金额3,640,609.69元,税额109,218.23元,价税合计3,749,827.92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开具金额644,588.38元,税额19,337.62元,价税合计663,926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5份,金额3,640,609.69元,税额109,218.23元,价税合计3,749,827.92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腾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11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32号
莆田腾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6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67号
莆田腾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金额4,303,407.81元,税额129,102.19元,价税合计4,432,51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金额4,303,407.81元,税额129,102.19元,价税合计4,432,51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莆田万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10时3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1〕 31号
莆田万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5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51号
莆田万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562,776.68元,税额16,883.32元,价税合计579,66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562,776.68元,税额16,883.32元,价税合计579,66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