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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安市XXX电机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安市XXX电机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9日08时4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安市普维电机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安市普维电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XXX3603C):

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1〕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清渺、谢烨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二稽处〔2021〕4号

福安市XXX电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091393603C)

我局(所)于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1月12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5年11月收到由安徽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3159534-03159536,金额合计256410.27元,税额43589.73元,价税合计300000元,已被确认虚开。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发票违法。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取得由安徽宝干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已被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认证抵扣税款43589.73元应转出,应补缴增值税43589.7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43589.73*5%= 2179.49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福建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闽政﹝1986﹞54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589.73*3%=1307.69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二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3589.73*2%=871.7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十四、十六规定,你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92615.19元,2015年取得不合规发票相应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纳税所得256410.27元,调整后纳税所得为549025.46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经调整后,你公司不适用于2015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37256.37元,已纳所得税额51207.6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86048.7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以上应补税款按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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