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XX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9日15时3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XX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XXX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2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1〕3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1〕37号
当事人:福建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XXXWFX0X)
法定代表人:陈XXX(公民身份号码:352XXX902101510)
财务负责人:陈层志(公民身份号码:3507XXX05064253)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XXX室
经营范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装饰材料、机电设备、医疗器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高污染燃料)、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耗材、体育用品的批发、代购代销;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20-92),按照《关于福建祥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榕税稽协〔2020〕 1号)的要求,我局指派郑达峰、林成珑于2020年2月29日起向福建增达润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XXX4WFX0X)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92号),对你公司涉嫌取得福建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出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我局于2020 年2月21 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92 号),己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告。你公司取得福建祥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8月29日,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1260846-01260847,发票金额195470.10元,税额33229.90元,价税合计228700元,上述2张发票于2017年8月29日进行了认证,认证状态为“认证相符”,你公司最后一次申报时间为2017年10月。
你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福州市南门支行(账号:1402025109601069262),账户名福建增达润商贸有限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未发现有发票对应金额资金出入。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暂不处理。
2. 你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对2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认证状态为“认证相符”(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1260846-01260847,发票金额195470.10元,税额33229.90元,价税合计228700元);鉴于你公司虽未实际抵扣涉案发票进项税额,但已经对上述2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计入留抵税额,责令你公司调减所属期2017年8月的增值税留抵税额33229.90元。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