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向农户收购萝卜,加工为萝卜干后进行销售,是否可以适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0日17时16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向农户收购萝卜,加工为萝卜干后进行销售,是否可以适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 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规定:“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和活性炭(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五、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1)、《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标准》(附件2)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向农户收购萝卜,加工成萝卜干后进行销售,应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该产品暂无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的“参照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