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印花税正列举内容的,是否需要缴交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3-1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是房地产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有一些是营销活动承办合同(没有包含制作),这个不属于印花税正列举里面的内容,那请问是否需要缴交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承办展览的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