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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项目土增税清算若干问题咨询

标  题: 关于项目土增税清算若干问题咨询

写信人: 阿**

咨询时间: 2021-03-17

回复时间: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3-23

留言内容:

我司是2020年9月15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增税清算报告,还未清算柜台申报,到11月15日左右税务清算小组才进城复核清算数据,截止目前清算结论未确定,过程遇到问题如下: 1、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已约定,建成的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移交政府,属政府或业主所有,相关移交手续是21年1月才跟当地居委会及物业公司签署移交手续,因移交手续时间晚于清算报告提交时间,该配套成本在土增税清算复核中,被当地税务从清算报告成本中剔除,不予认可该合情合理的成本支出,我司认为如此剔除不合理,配套成本不能因移交手续的问题而不予认可该成本,还请省局领导给予肯定解答,谢谢。 2、项目土增清算报告于20年9月15日提交,当地税局认为9月15日清算报告提交即为清算期结束了,税务11月份才进场审核期间不属于清算期间,还请领导给予分析答复下,谢谢。 3、项目土增清算报告于20年9月15日提交,报告中有列明约400来万尾款未结清,发票未取得,在税务复核期间,我司相继将该尾款予以支付并取得对应合理发票,当地税务认为是在9月15日提交报告日之后取得的发票,不予认定成本,被剔除了,但我司是在合理的复核期间取得的发票,况且截止目前税务还未出具结论,还未进行过申报,应该根据实际予以认定,不应以报告提交日为由给予剔除。还请省局领导给予肯定答复,谢谢。 4、支付的土地款项,对应的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增税中是如何处理的?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企业应在满足应清算条件,或在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纳税申报。如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贵单位清算资料的审核情况等具体事宜,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为准。

对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冲减土地成本,对已完成清算审核的项目不再追溯调整。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和清算审核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多退少补;清算申报认为已多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给予办理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我省清算纳税申报、补正资料、清算审核的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纳税申报。对符合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纳税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清算申报,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报,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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