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福州市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奖励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1-03-16
回复时间: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3-22
留言内容:
根据榕发改服外(2017)34号文,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 该奖励是通过企业来代收代发。该笔奖励是否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文),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情形,目前对个人取得按本人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定比例的财政返还款,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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