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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三流合一进项税抵扣问题

关于三流合一进项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1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国税发[1995]192号国税发〔2002〕45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请问“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付款方还是销货单位或提供劳务方?”  

2、国税发[1995]192号、国税发〔2002〕45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请问,此文件是否适用仅适用于货物、劳务,不适用营改增项目,比如:餐饮服务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提及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收款单位。营改增项目建议参照该份文件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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