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流合一进项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1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国税发[1995]192号、国税发〔2002〕45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请问“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付款方还是销货单位或提供劳务方?”
2、国税发[1995]192号、国税发〔2002〕45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请问,此文件是否适用仅适用于货物、劳务,不适用营改增项目,比如:餐饮服务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提及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收款单位。营改增项目建议参照该份文件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