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套数认定
留言时间:2021-03-2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现有一本房产证(一个产权证号),该房产证是和朋友一起购买的自建房分割出来的,原自建房共4层,第2~4层为住宅,第1层(底层)当地人都做杂物间或车库(有的几十平方米、十几平方米,还有的几平方米不等。没有住宅的基本功能空间),按我们协议,第2层(套内面积95.34㎡)和第1层1个杂物间(套内面积14.29㎡)和1个车库(套内面积30.67㎡)归我所有。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对原房屋进行重新编号,并办理了一本房产证(一个产权证号)。由于原自建房规划用途是“住宅”,分割后每个部分规划用途都注为“住宅”。
本人这种情况只有一本房产证(一个产权证号)中有三个房屋编号的,本人如果再购买一套改善住房,是按一本房产证(一个产权证号)认定为一套住房,新购买的住房为第二套住房?还是按三个房屋编号认定为三套住房,新购买的住房为第四套住房?贵部门认定住房套数标准是什么?依据怎样规范或条文?
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1.1条规定: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第5.1.2条规定:住宅套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最小套型也不应小于22平方米。根据这定义套住宅要有住宅的基本功能空间。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房屋编号定义: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每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应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根据这定义房屋编号只是房屋的代号,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没规定一个房屋编号等于一套住房。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家庭房产数量可与当地房产交易部门核实。对纳税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
……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