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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

09-30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 我要评论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3-24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分公司不用接受分配,自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分支机构不需要分摊税款,但需根据税种登记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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