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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电厂转让发电额度,应开多少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电厂转让发电额度,应开多少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1-04-0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请问别的电厂转让给我们电厂发电的额度,我们和他们结算售出电量增值的利润,对方应开多少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有无文件依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转让发电额度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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