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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认定为虚开!关于对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对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9日16时3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对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1〕31),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1〕31号

  当事人: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XXX3号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进行检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1.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发现:福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成立于2018-03-28。法定代表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手机:XXX)。财务负责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XXX号。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开票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价税合计2691805.15元;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价税合计2135126元;另作废7份。

   二、差错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走逃失联,2018年1月-2019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票点后回流资金,向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

证据如下:

 1.被查企业虽登记状态正常,但通过实地查看都未在注册经营地址正常经营。《检查通知书》无法送达,公告后企业也不到稽查局接受检查,故认定你企业属走逃失联。

2.通过系统查询,被查企业登记从业人员3人,无社保缴纳记录,且银行账户未有人员工资费用的相关支出。

  3.对受票企业外调检查,发现被查企业资金回流至受票企业相关人员。

  4.在对你公司银行账户检查发现,货款大多通过“XXX”个人账户回流。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研究,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鉴于你公司虽然有申报记录,但是无从业人员、无缴纳社保信息的人员、无法联系企业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综上,将你公司2018年9月-2019年4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共计38份,金额4686340.89元,税额140590.26元,价税合计4826931.15元,定性为虚开。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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