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XXX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16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XXX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XXX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1〕7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 务 处 理 决 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1〕71号
当事人:福建XXX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财务负责人: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XXX单元
经营范围:再生物资回收;钢材、五金的批发、零售。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派检查人员马陈红、游凯于2020年3月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129号),对福建XXX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注册资本:50万,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
(一)上游企业存在异常
经查询,你公司2016年9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你公司上游企业非正常户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比重巨大,存在异常经营情形。
(二)无正常经营能耗支出
你公司取得上游发票物品明细为废钢,开具发票物品明细亦为废钢。从购销物品明细可判定,你公司应为物资回收、销售企业。
你公司申报所属2016年9月—2017年2月增值税应税收入合计36,043,359.90元,与你公司水、电、运输支出情况严重不匹配,不符合物资回收公司正常经营的能耗支出情况。
从你公司票面情况、能耗支出情况分析,可判定你公司是无正常经营的虚假经营企业。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从你公司票面情况、能耗情况、物流等情况,可证实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存续期间是无正常经营的虚假经营企业,变更后存续期间(2016年9月-2017年5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9月-2017年5月开具3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36,551,559.11元,税额6,213,764.85元,价税合计42,765,323.96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25日